一、非能源类矿山用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非能源类矿山用地不在“第四十五条征收情形”范围内,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使用集体土地。2022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为落实此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13号)明确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情形的采矿用地(主要是指非能源类采矿用地),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在自治区政府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旗县范围内,按照统一部署,可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解决采矿用地;也可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采矿项目主体使用自有土地进行采矿活动的,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可由旗县级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矿企业和当地农牧民确定出资入股比例、联营方式、分红比例等,保障农牧民收益与征收土地补偿基本相当(不低于),并签订合同。
二、我区保供煤矿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支持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用好“保供”政策加快用地手续办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226号)明确以下支持政策:
(一)各盟市对急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保供煤矿,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先行使用部分土地,由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盟市自然资源局汇总项目情况,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恢复原状,交还土地使用者,可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应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对各盟市的保供煤矿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将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协调统筹解决。
(三)对鄂尔多斯市原批复的临时用地即将到期的露天煤矿剩余用地,可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三、存量采矿用地复垦腾退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及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13号):
第十五条 纳入增减挂钩项目的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严格按照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立项批复的存量采矿用地复垦利用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验收:
01
项目初验
存量采矿用地项目复垦竣工后,旗县级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照项目复垦利用方案等进行实地勘验,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土壤检测、工程建设等内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初步验收报告,报送盟市级自然资源局。
02
项目终验
盟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复垦利用方案、初步验收报告、耕地质量评定报告等,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最终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项目验收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复垦主体、复垦后产生的腾退建设用地数量、新增耕地数量和等级、其他农用地数量等。
03
地类认定
项目通过验收后,旗县级自然资源局需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程序,完成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变更后,方可认定为复垦到位,具备腾退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使用条件。
04
项目备案
项目通过地类认定后,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出具指标使用的说明,明确使用主体、数量或纳入交易平台等具体使用方向;盟市级自然资源局将验收文件、指标使用说明、复垦地块坐标等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备案后,旗县级自然资源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指标、空间位置和审批情况纳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复垦形成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系统进行管理,可用于本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采矿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也可通过耕地占补平衡系统进行指标交易。
四、建设项目审批中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七种具体情形的办理指南
01
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矿业权
(1)办理方式:可直接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
(2)用地审查报告表述:经审查(复核),该项目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和在期有效矿业权。
(3)办理土地征收转用需提供材料:盟市自然资源局用地审查报告。
02
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但与矿业权(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重叠
(1)办理方式:需与矿业权人签订同意建设协议后,再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
(2)用地审查报告表述:经审查(复核),该项目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与××宗在期有效矿业权范围重叠,分别为:××××矿业权名称(矿业权人:××××;证号:××××);……。项目单位已与上述矿业权人签订相关协议。
(3)办理土地征收转用需提供材料:盟市自然资源局用地审查报告。
03
矿山企业在本矿业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1)办理方式:可直接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
(2)用地审查报告表述:经审查(复核),该项目用地全部位于××矿业权名称(矿业权人名称:××;证号:××)范围内,矿业权人为项目建设单位,属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办理土地征收转用需提供材料:盟市自然资源局用地审查报告。
04
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但该资源未设置矿业权
(1)办理方式:需先办理压覆审批,再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
(2)用地审查报告表述:经审查(复核),该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已取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自然资源部)同意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函(文号),本次申请用地坐标与压覆批准文件坐标一致(或项目用地范围全部处于批准压覆范围内)。
(3)办理土地征收转用需提供材料:①盟市自然资源局用地审查报告。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准文件。
05
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且被压覆资源全部位于已设矿业权范围内
(1)办理方式:
①项目单位可与矿业权人签订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协议后,无需办理压覆审批,直接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
②或与矿业权人签订同意压覆(补偿)协议办理压覆审批后,再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
(2)用地审查报告表述:
①经审查(复核),该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全部位于××矿业权名称(矿业权人名称:××;证号:××)范围内,上述矿业权人已出具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意见。
②或经审查(复核),该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已取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自然资源部)同意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函(文号),本次申请用地坐标与压覆批准文件坐标一致(或项目用地范围全部处于批准压覆范围内)。
(3)办理土地征收转用需提供材料:
①盟市自然资源局用地审查报告。
②矿业权人出具的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意见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准文件。
06
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被压覆资源部分位于已设矿业权范围内、部分无矿业权设置
(1)办理方式:需先办理压覆审批,再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办理压覆审批时需提交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同意压覆协议或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协议。
(2)用地审查报告表述:经审查(复核),该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已取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自然资源部)同意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函(文号),本次申请用地坐标与压覆批准文件坐标一致(或项目用地范围全部处于批准压覆范围内)。
(3)办理土地征收转用需提供材料:①盟市自然资源局用地审查报告。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准文件。
07
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被压覆资源部分位于已设矿业权范围内、部分无矿业权设置;同时压覆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矿业权
(1)办理方式:需先办理压覆审批,再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办理压覆审批时需提交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同意压覆协议或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协议。
(2)用地审查报告表述:经审查(复核),该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已取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自然资源部)同意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函(文号),本次申请用地坐标与压覆批准文件坐标一致(或项目用地范围全部处于批准压覆范围内)。
(3)办理土地征收转用需提供材料:①盟市自然资源局用地审查报告。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准文件。
五、我区光伏用地政策调整变化情况
为推动自治区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着力破解光伏发电产业在用地、用林、用草等方面的难点、堵点、卡点,全力保障光伏发电产业项目落地实施,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能源局、林草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规划引导、科学选址、规范用地、监督管理等项目用地报批的全链条进行了政策细化。政策变化情况如下:
01
明确了光伏方阵不得占用耕地
此前,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能源局、林草局印发的《关于支持和规范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500号)规定,光伏方阵和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一般耕地。
02
明确了不允许占用基本草原
此次三部局印发的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明确了,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基本草原,但可以占用基本草原外的草原。此前,国土资规〔2017〕8号和原自治区国土厅、扶贫办、发改委转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内国土资字〔2017〕626号)均未明确不允许占用基本草原,提出在不破坏农牧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同时在不破坏植被、不影响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据农作物、牧草群落生长环境,支持光伏复合项目。自治区五部门印发的内自然资字〔2021〕500号,规定根据自治区主体功能区定位,对光伏项目选址实行差异化用途管控,不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基本草原,对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外基本草原的,依法依规办理征占用草原审批手续。
六、光伏用地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的优势
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建设大型光伏基地,鼓励利用油田、气田以及采煤沉陷区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光伏基地。对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管理,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与土地权利人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对已有因采煤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按程序可以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按变更后地类管理。
七、“林光互补”、“草光互补”的具体要求
01
取得认定意见
采用“林光互补”或“草光互补”的光伏方阵用地,由当地林草部门出具光伏发电项目属于“林光互补”或“草光互补”的认定意见。
02
不得突破用林范围
光伏方阵用地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
03
光伏板最低点符合标准要求
采用“林光互补”的,光伏板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采用“草光互补”的,不得破坏草原土壤结构或原生植被。光伏板支架最低点不得低于1米,合理设计光伏板净间距,降低对草地生态影响。
八、光伏用地政策变化的衔接时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立项的,按本细则规定要求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