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 严格规范农村建房行为 刚性落实“八不准”

    来源: 《内蒙古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6-07-2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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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为民生之本,地为发展之基,耕地连着粮食安全,连着千家万户的饭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强调“要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有量达1.75亿亩,居全国第二位,也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和8个粮食规模外调省区之一,耕地保护责任重大,只有切实把耕地守护好,才能把“中国饭碗”端得更稳、更牢。

    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并明确禁止八类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要求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处理。

    0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0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多占耕地建房是非法占用土地,依法应予以追责。

    0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在买卖、流转的耕地上建房改变了耕地用途,属于违法行为。

    0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方必须依法合理利用所承包耕地,擅自改变用途建房属于违法行为。

    0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任何以“乡村振兴”等名义规避审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

    0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符合法定要求。

    0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七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乱占耕地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0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耕地保护,人人有责、家家受益。广大群众要增强法治意识,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和“先审批、后建设”原则,不违规占地、不破坏良田,自觉当好耕地的“守护者”,像爱惜自家饭碗一样爱惜每一寸耕地,共同端稳端牢“中国饭碗”。

    来源于《内蒙古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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