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自然资临罚决字〔2026〕第1号
巴彦淖尔市巨能肥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违法占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永丰村土地建设临河区双河镇巨能肥业农副产品仓储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擅自在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永丰村4540.9平方米土地建设农副产品仓储项目的行为,违反了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巴彦淖尔市巨能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郭旭光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郭旭光询问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有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6年6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于2026年6月10日出具《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申明》放弃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情节等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巴彦淖尔市巨能肥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永丰村4540.9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巴彦淖尔市巨能肥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永丰村92.89平方米集体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巴彦淖尔市巨能肥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永丰村4448.01平方米集体盐碱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永丰村村民委员会协商处置;
3.对巴彦淖尔市巨能肥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4540.9平方米土地,处以10元/每平方米,共计人民币45409元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巴彦淖尔市巨能肥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决定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540.9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永丰村;没收非法占用的92.89平方米集体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非法占用的4448.01平方米集体盐碱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永丰村村民委员会协商处置;将罚款以转账或汇兑的方式转入指定账户,户名及账号到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分局财务室开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肖玮 苗茜媛
电 话:0478-8245945
地 址: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分局204室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