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5-22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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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巴自然资开罚决字〔2026〕01号
    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至2025年,在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源路东、新华东街北、内蒙古晶澳淖尔新能源有限公司厂区以南、内蒙古润植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西(地块一);新红路以西、五原街以南、光大联丰厂区以东、河套大街以北(地块二)违法占用两宗土地硬化出入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一份;
      2、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六张;
      4、宗地图;
      5、测绘报告;
      6、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7、国土空间规划图;
      8、时序影像照片四张;
      9、土地违法案件地类确认表;
      10、授权委托书一份;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3、受托人(授权责任人)身份证明一份;
      14、受托人(授权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我局已于2026年5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巴自然资开行罚告字〔2026〕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自然资开行罚听告字〔2026〕01号)并进行告知,你单位于2026年5月19日出具《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回执单》放弃听证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八一乡生丰村、丰收村集体土地。其中占用生丰村集体土地面积2211平方米(地块一,内蒙古晶澳淖尔新能源有限公司南门);占用丰收村集体土地面积2669平方米(地块二,内蒙古光大联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北门、东南门),合计总占地面积为4880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的4880平方米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予以没收。
      3、对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2831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米8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264800元,286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以每平4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14400元,对1763平米林地硬化,处以每平米4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05200元,共计人民币3084400元(叁佰零捌万肆仟肆佰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后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罚款以转账或汇兑的方式转入中国银行巴彦淖尔市帅丰街支行。户名: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秦科  徐亨
      电  话:0478-7860967
      地  址: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楼四楼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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