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巴自然资罚字〔2021〕第00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17 10:53
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对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永刚渠污水收集泵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3000平方米土地建永刚渠污水收集泵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一张;
4、土地利用总图规划图(局部)一张;
5、违法占地现场照片两张;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我局已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2、对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30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15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觉履行本处罚决定,自受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之内,将罚款缴入中国建设银行,户名: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账号:1500 1676 6370 5250 084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直接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利宾 马强
电 话:0478-8985127
地 址: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