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方面
《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号)中首次提出了“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的概念,其主要内容是:“十四五”期间,为了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集中消化处置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效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锁定城镇开发建设空间,控制城镇无序蔓延。在《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内自然资字〔2022〕359号)中,对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的范围,自2022年8月8日《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使用。
城镇开发边界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都是为了锁定城镇开发建设空间,倒逼城市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存量提升转变,不断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不同点主要体现在: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要求,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较城镇开发边界约束更紧、要求更严、盘活存量用地措施更加有力。一是适用期限方面,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适用期限为2021-2035年,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适用期相一致;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是“十四五”期间的政策。二是划定范围方面,城镇开发边界是由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两个部分组成,全市共371.44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为2021年变更调查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经初步调查,全市约219.65平方公里。三是后续影响方面,除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公告名录的开发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不允许新增建设用地,若新上项目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可选择空间变小,各旗县区在新上项目选址上需高度关注。
二、三类指标统筹管理方面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内自然资字〔2022〕357号)中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统筹管理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一是明确了三类指标的概念。其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在自然资源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在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中备案,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节余指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是指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期内各地在满足自身发展需求的前提下,通过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方式,节余的可供跨行政区域调剂使用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二是明确了自治区将统筹部分三类指标用于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精准配置和动态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其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项目统筹,统筹比例为20%,并确定了收益返还比例的标准,主要由是否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资金及所占投资比例决定。若被统筹项目涉及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资金且投资比例超过20%,统筹指标收益由自治区财政使用;若被统筹项目涉及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资金但投资比例低于20%,对应投资比例的统筹指标收益由自治区财政使用,剩余部分,按交易指导价将相应收益返还被统筹旗县(市、区);若被统筹项目不涉及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资金的,由自治区财政按交易指导价将相应收益返还被统筹旗县(市、区),溢价部分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使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按收益统筹,统筹比例为20%,剩余80%返还被统筹旗县(市、区),交易指导价为50万元/亩。三是规定了申请使用统筹指标的3项条件和4项申请流程。
三、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方面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内自然资字〔2022〕354号)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较《实施细则》印发之前相比,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自治区范围内节余指标跨县域调剂由原自治区级贫困旗县扩大至所有旗县区;二是项目拆旧区选址最小地块面积由原来的3亩放宽至1亩,直接扩大了可选址范围。2018年-2022年,全市共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6个,预计复垦规模3853.5亩,暂时可形成指标面积3159.68亩。目前,旗县已使用增减挂钩指标1550.65亩,通过指标交易获得收益7828.67万元,剩余指标面积1609.03亩。其中,2022年在自治区公共交易平台完成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587.7亩,获得收益2977.47万元。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