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矿业权出让登记和勘查开采许可审批的公告
为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升矿业权出让登记服务效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6〕4号)要求,现就委托实施部分矿业权出让登记和勘查开采许可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内容
自2026年4月1日起,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出让、登记、开采许可审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其他市本级出让登记权限矿产的矿业权续期登记、名称变更登记及对应的勘查开采许可审批,抵押登记、解除抵押登记委托旗县自然资源局办理。
委托办理事项中涉及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收益、使用费征收事宜的,委托旗县局与矿业权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并将费源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配合做好征缴事宜。
二、其他事项
(一)请各旗县自然资源局做好以上事项的承接工作,做好委托事项的解释、咨询服务,帮助矿权人解决难点赌点问题,将矿业权人的满意度作为核心标准,切实提升登记审批质效。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我局将依法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适时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权进行调整。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