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 磴口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 巴彦淖尔自然博物馆 发布时间:2025-08-08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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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磴口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巴彦淖尔市党委、政府批准的《磴口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县委办、政府办印发的《磴口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磴口县自然资源局是礎口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统一管理和协调磴口县防沙治沙局。
      第三条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职贵。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变更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落实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执行土地储备政策;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落实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制度;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七)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国家、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报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审查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提出规划条件;负责审批、审查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核发规划许可有关证件;负责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审批。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生态修复项目。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管理全县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地质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报批;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出让;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县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四)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执法检查,指导苏木(镇)有关自然资源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十五)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承办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划方面的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1.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和我县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指导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防沙治沙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2.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磴口县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贵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打印、会议组织、机关党建等工作;负责秘书事务、信息、档案、安全保密、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相关事务的协调、联络和服务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二)政策法规股。研究拟订全县自然资源管理的办法措施;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普法教育;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和综治维稳工作;负责行政诉讼有关工作。(三)自然资源调查确权股。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四)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股。落实国家、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开展全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负责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执行土地储备政策;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工作,执行自然资源节约集约政策,清理处置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价;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工作。(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落实全县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负责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审核、报批。(七)矿产资源管理股。负责矿业权受理、初审、延续、上报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建设,编制、上报矿业权设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组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协调自然资源行业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实施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勘查行业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储量动态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负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的监督管理。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中共磴口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磴口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负责人:赵东  
       办公地点:磴口县自然资源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5:00-18:00
    联系方式:0478-426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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