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 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0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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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政府批准的《乌拉特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乌拉特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旗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旗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 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征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落实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 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落实和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旗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全旗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及行业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城乡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及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监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 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旗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管理全旗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权限内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和转让审批的审查。依法对全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初审;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旗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旗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负责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及应用工作。依法管理全旗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社会化服务工作。负责测绘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和测绘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旗地图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 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承办旗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划方面的日常工作。
      (十八)统一管理和协调旗林业和草原局。
      (十九)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旗自然资源局将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划入旗生态环境局;将农田整治项目划入旗农牧和科技局;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划入旗应急管理局;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划入林业和草原局。将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旗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旗农牧和科技局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旗林业和草原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及相关机构的测绘管理职责等划入旗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 旗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党务、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文书、会务、安全、保密机要、档案、信访、纪检、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和脱贫攻坚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研究拟定全旗自然资源管理的办法措施。承担行政诉讼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承担本系统“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的具体举措。承办自然资源局进驻旗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分析和相关专业统计的归口管理。
      贯彻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全旗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旗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旗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监督管理登记资料。
      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承担由旗政府审批的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及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负责建筑工程项目选址。
      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并监督实施全旗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评估、修改全旗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实施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旗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全旗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建立全旗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全旗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场行业管理。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拟订全旗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旗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审核、报批。
      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价。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拟订全旗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三)矿产资源和规划管理股。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及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整顿工作。负责本旗权限内的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抵押、注销和发证管理工作及采矿权转让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旗矿业权市场建设,组织实施旗级发证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编制、上报矿业权设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负责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组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协调全旗自然资源行业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组织编制实施全旗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旗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勘查行业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储量动态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负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的监督管理。负责全旗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的监督管理。承担全旗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监督检查测绘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的管理。建立和管理全旗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拟订全旗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负责全旗测绘工作的行业行政管理,指导全旗测绘工作;负责对全旗测绘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负责自然资源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造型及外装饰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户外墙体广告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规划审批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规划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地下管线的普查及动态更新管理工作。负责环境景观设计项目的审查工作。负责雕塑、非墙体广告及站牌、路牌等设施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的验收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委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执行国家有关苏木镇、嘎查村规划工作的方针和发展政策,组织研究苏木镇、嘎查村规划管理工作,制定规划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对苏木镇、嘎查村规划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旗村镇规划审批管理资料的统计和汇总工作。组织全旗村镇规划管理人员、设计人员技术交流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  旗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六条  旗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负责人:李利 
      办公地点:乌拉特前旗紫东建材城南楼1602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0478-3212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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