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 五原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5-1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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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五原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巴彦淖尔市委、政府批准的《五原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县委、政府印发的《五原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五原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五原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两件大事、落细“六个工程”、建设“五高五区”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耕地保护、规划引领、用途管制、生态修复、保护权益、用地保障、确权登记、优化环境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二)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四)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五)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征缴相关资产收益。
      (六)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落实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落实和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国家、自治区、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七)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及行业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城乡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及管理工作。承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监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管理全县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出让、审批、登记;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县地图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授权委托对乡镇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察。
      (十七)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承办全县城乡规划方面的日常工作。
      (十九)依法管理县域自然资源。
      (二十)统一管理和协调五原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十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十二)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网络安全、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督查、档案管理和外事等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和乡村振兴工作。承办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承办机关劳动工资和所属单位劳动工资的审核工作。承办自然资源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职称评聘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各项收入征缴工作。执行自然资源收益分配等有关财务制度,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缴工作。依法拟定全县自然资源管理的办法措施。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诉讼有关工作。承担“放管服”改革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的具体举措。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贵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自然资源调查确权股。贯彻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材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监督管理登记资料。
      (三)自然资源权益和开发利用股。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承担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和节约集约利用。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拟订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依法管理全县矿业权。负责自治区级和市级发证的矿业权受理、初审、延续、上报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矿业权市场建设,编制、上报矿业权设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负责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组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协调全县自然资源行业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全县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勘查行业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贵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储量动态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负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承办自然资源局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核发许可证书。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分析和相关专业统计的归口管理。
      (四)国土空间规划股。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并监督实施全县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评估、修改县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并监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审核、报批、实施工作。编制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级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全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对测绘单位开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负责建筑工程项目选址。负责自然资源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落实全县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审核、报批。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贵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珠保护,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补划工作。组织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价。
      (六)国土空间工程规划管理股。负责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造型及外装饰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规划审批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地下管线的普查及动态更新管理工作。负责环境景观设计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雕塑、站牌、路牌等设施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县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执行国家有关镇、乡、村规划工作的方针和发展政策,组织研究镇、乡、村规划管理工作,制定规划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对镇、乡、村规划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镇、乡、村重大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县村镇规划审批管理资料的统计和汇总工作。组织全县村镇规划管理人员,设计人员技术交流和业务培训工作。
      (七)执法督察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方面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行使土地、矿产、测绘、规划等方面的相关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负责全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全域土地例行督察。配合国家、自治区、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工作,承担局机关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中共五原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五原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21日起施行。
      负责人:李军
      办公地点:五原县隆兴昌镇新华路北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0478-521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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