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 杭锦后旗自然资源局

    来源: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5-15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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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巴彦淖尔市委、政府批准的《杭锦后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印发的《杭锦后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锦后旗自然资源局是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机构。
      第三条 杭锦后旗自然资源局“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 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杭锦后旗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自然资源工作的主线,将之贯穿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三)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职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旗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变更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落实全旗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落实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六)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七)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制度;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开发区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对城乡规划的有关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编制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法指导编制或审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监督实施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生态修复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全旗地质勘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旗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旗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报批;负责全旗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对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实施实行集中管理。负责审查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并提出规划条件;负责审批、审查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景观设计方案);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审批。
      (十四)牵头组织对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查;负责对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景观规划(包括城市色彩规划,景观、照明规划,城市广场规划等)的审查。
      (十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全旗范围内的基础测绘、航空遥感、建设工程放验线、竣工验收、城乡规划地理信息资源和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地上地下空间、综合管线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工作。监督管理全旗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七)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执法检查,指导各镇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完成旗委或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杭锦后旗自然资源局根据部门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行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杭锦后旗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群办公室):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打印、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档案、安全保密、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相关事务的协调、联络和服务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二)国土空间规划股:负责全旗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各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实施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全旗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旗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落实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等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现场踏勘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造型及外装饰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规划审批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
      落实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等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地下管线的普查及动态更新管理工作。负责环境景观设计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雕塑及站牌、路牌等设施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旗委、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执行国家有关镇、村规划工作的方针和发展政策,组织研究镇、村规划管理工作,制定规划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落 实村镇规划管理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旗村庄规划编制、评估、修改、报批等工作,对镇、村规划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测绘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旗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拟订全旗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施相关考核标准;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关于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审核、报批。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用  地分等定级评价。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监督管理登记资料。
      (五)执法股(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旗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全旗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等自然资源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授权对镇政府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市委及旗委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督察。拟订全旗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制度。配合国家、自治区、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工作。
      宣传贯彻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政策;调处重大矿产权属纠纷;贯彻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以及全旗采矿权数据库上报工作;配合应急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负责全旗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全旗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农业地质调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城市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全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压覆矿产资源核查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全旗矿业权评估、监督全旗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质遗迹,负责全旗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维护工作。负责查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杭锦后旗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 9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六条 杭锦后旗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杭锦后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杭锦后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实行。
      负责人:刘灵飞
      办公地址:杭锦后旗陕坝镇南环西路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5:00-18:00
      办公电话:0478-798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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