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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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时间
    2025-10-18
    咨询人
    周先生
    主题
    咨询采矿证相关问题
    咨询内容
    1、工程建设需临时征用取弃土场,取土用于工程路基填筑施工,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证?
    2、已完善征用手续的工程临时取弃土场用地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第29条第二项规定的“批准的作业区域”?
    回复时间
    2025-10-24
    答复单位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就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
           《自然资源部关于临时用地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我局认为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弃土场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若只是按照有关批准用途进行取土,不涉及采挖、出售砂石料等矿产资源,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临时取弃土场用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批准的作业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