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报内容 | | 被反映人给反映人马东胜办理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华家园5号楼4单元4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102021401859)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802执1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马东胜与汪伟、高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汪伟、高秀芬履行(2017)内080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汪伟、高秀芬返还申请人马东胜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汪伟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华家园5号楼4单元4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102021401859)。后经两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反映人马东胜提出书面申请,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31736.47元接收上述拍卖房屋。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汪伟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华家园5号楼4单元4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102021401859)按317336.4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马东胜抵偿借款本金及利息317336.47,尚欠45190.03元由被执行人汪伟、高秀芬继续履行,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马东胜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马东胜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8年9月18日,临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内0802执145号之一临河区人民法院对马东胜与汪伟、高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列项目、将被执行人汪伟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华家园5号楼4单元4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102021401859)的所有权变更为马东胜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马东胜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马东胜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权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以上法律文书,反映人马东胜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 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被反映人拒绝办理,理由为有两个轮候查封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7年9月11日法函[2007]10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依据上述最高院的答复,房屋已进行抵债,两个轮候查封的裁定的效力消灭。被反映人以有两个轮候查封的裁定作为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反映人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行政不作为,损害了马东胜的权利。为了维护反映人马东胜的合法权益,请求相关部门尽快给予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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